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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材料内容来自于 (    )

    A . 梭伦改革 B . 克里斯提尼改革 C . 《十二铜表法》 D . 《查士丁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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