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古代传统契约的基本框架可以从三个维度进行概括。其一,政治性质的契约。从先秦时代的盟誓或盟约,到秦汉以降的约法比如“约法三章”及“约法十二条”等,均为统治者向民众宣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约”。其二,私人之间通过合议缔结的契约,其种类和内容基本上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城,从婚姻到交易,从借贷到合股,等等,皆以私人合议来建构社会秩序。其三,介乎两者之间的具有建构共同体功能的契约,诸如家族或宗族、村落、商行以及会社制定的“约”;它们之中既有倡议者单方面宣示的“约”,也有参与者共同合议的“约”。
——摘编自徐忠明《社会与政法:在语境中理解明清契约》
材料二 “契约”精神在西方文明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西方文明的核心因素。欧洲17—18世纪以来的契约出现了新变化和新特点。随着个人主义的兴起与身份社会的瓦解,出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转型;近代西方契约既是处分财产的工具,也是权利、平等、自由、合议与法律之间的楔石。近代对契约关系的解释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主,它一方面批判了中世纪的封建神学,同时又补充了理性主义原则;不仅考察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更倒重分析了个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关系。
——摘编自李萍《论西方现代契约精神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