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贞观元年,李世民就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此后还多次指示臣下:“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轻出诏令”。“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李世民自己先后怒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又再三追悔,自责思虑“不审”,甚至斥责臣僚们不该不加谏阻,以致错杀了人,……因此当时虽然已有“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但他认为并没有解决问题,于是再又规定了“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并且规定:“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
材料二 “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
——《论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