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贞观四年,就如何处理东突厥的政策问题,唐太宗与君臣进行了一番争论)朝士多言:“北狄自古为中国患,今幸而破亡,宜悉徙之河南兖、豫之间,分其种落,散居州县,教之耕织,可以化胡奴为农民,永空塞北之地。”礼部侍郎李百药以为“突厥虽云一国,然其种类区分各有酋帅,今宜因其离散,各即本部署为君长,不相存属。过分则弱而宜制,势敌则难相吞灭,各自保全,必不能抗衡中国。仍请于定襄都护府为其节度使。此安边之策也。”温彦博以为“徙之于河南兖、豫之间,则乘违物性,非所以存养之也。请准汉武故事,直降匈奴与塞下,全其部落,顺其土俗,使为中国幸蔽,策之善者也。”…… 彦博曰“王者之于万物,天翻地载,靡有所遗,今突厥穷来归我,奈何弃之而沉不受乎!孔子曰有教无类。欲救其死亡,授以生业,教之礼仪,数年以后悉为吾民,选其酋长,使入宿卫,畏威怀德,何后患之有?”上卒用彦博策,处突厥降众。上戒之曰:“……今令尔为都督,尔宜善守中国法,勿相侵扰,非欲中国久安,亦使尔宗族永全也。”
——《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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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贞观元年,李世民就指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此后还多次指示臣下:“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轻出诏令”。“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李世民自己先后怒杀大理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又再三追悔,自责思虑“不审”,甚至斥责臣僚们不该不加谏阻,以致错杀了人,……因此当时虽然已有“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但他认为并没有解决问题,于是再又规定了“五复奏”、即决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并且规定:“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
材料二 “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
——《论君道》
材料一 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
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旧唐书》
材料二 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知赏罚不可轻行。
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
——《唐律》
材料三 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狱。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太宗许将宽宥。蕴古密报其旨,仍引与博戏。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因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五覆奏,自蕴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
——《贞观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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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贞观二年谓侍臣曰:“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若兵戈屡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乎!”
──[唐]吴兢《贞观政要》卷八《务农》
材料二 上与群臣论止盗。或请重法以禁之,上哂之曰:“民之所以为盗者,由赋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自是数年之后,海内升平,路不拾遗,外户不闭,商旅野宿焉。
──《资治通鉴》卷192,唐记八,武德九年十二月
材料三 夫圣代之君,存乎节俭。富贵广大,守之以约;睿智聪明,守之以愚。不以身尊而骄人,不以德厚而矜物。茅茨不剪,采椽不斫,舟车不饬,衣服无文,士阶不崇,大义不和,非憎荣而恶味,乃处薄而行俭。故风淳俗朴,比屋可封,此节俭之德也。
──[唐]李世民《帝范·崇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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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大概终唐之世,对于唐太宗总是一味的赞扬,不允许也不可能出现贬斥的评论。五代后晋时,刘晌等编撰《旧唐书》,说:“贞观之风,到今歌咏。”这是有事实根据的。宋代以后,对唐太宗及其“贞观之治”的评价基本上是肯定的,歌颂的,同时开始对他的个人品行有所非议了,对贞观政事的得失也有所评论了。……自宋、元至明、清,封建统治者之所以歌颂唐太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宣扬儒家的“仁政”。不少帝王如明朝宪宗、清朝康熙、乾隆皇帝等,都曾极力推崇《贞观政要》,把唐太宗视为治天下的圣君。
值得注意的是,南宋朱熹别有一番议论:“太宗之心,则吾恐其无一念之不出于人欲也,直以其能假仁借义,以行其私。而当时与之争者,才能知术既出其下,又不知有仁义之可饬。是以彼善于此,而得以成其功耳。”
——赵克尧、徐道勋:《唐太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