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
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旧唐书》
材料二 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知赏罚不可轻行。
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
——《唐律》
材料三 贞观五年,张蕴古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风疾,言涉妖妄,诏令鞠其狱。蕴古言:“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太宗许将宽宥。蕴古密报其旨,仍引与博戏。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因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五覆奏,自蕴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后,门下省覆,有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奏闻。”
——《贞观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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