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十六条 (一)联盟会员国如有不顾本约所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则据此事实,应视为对于联盟所有其他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他会员国应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上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之各种来往,并阻止其他任何联盟会员国或非会员国之人民与该国人民之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之来往。
——《国际联盟盟约》
材料二 依照顾问会议所提办法,设立一种特殊制度治理东三省;此项为满洲而设之自治制度,拟仅施行于辽宁(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
——李顿“国联调查团”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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