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强调“和谐”是手段,“共生”是目的。“和谐”意味着人与自然和睦相处,谐调平衡,“共生”意味着人与自然同生共在,一荣俱荣。
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不是决然分离的,更不是孤悬对峙的,而是彼此依赖的,呈现出对象性的关系。对象性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互为对象、各自通过自己的生存状况和发展样态来表现和确证对方的存在价值、生命意义和本质力量的一种普遍而必然的关系。马克思强调人是“类”存在物,不是孤独的存在。人是自然存在物,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同时,自然界作为人的欲望的对象是“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是,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
生态学意义上的“共生”现象和“共生理论”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人们认识到自然界“共生”现象的普遍性、多样性和重要性。“和谐共生”是自然界,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共生互帮、需求互补、协同进化、美美与共的生存本能的反映和普遍遵守的生存法则?现在,生物进化中的一项共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那就是:生物进化离不开竞争,但更需要共生帮衬,“抱团取暖”以适应严酷的自然环境。所以,生物之间一定会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生同在、协助同进的共生关系。人与自然具有和谐共生的关系,与二者之间存在着的两种至关重要的关系相关。一是根源关系,人类在进化上与自然界的生命物种有着同源性,人类是由共同的生命祖先在进化过程中演变而来的,因而人类存在着与其他生命相同程度不一的基因。二是生态关系,人类与其他生命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人类若是离开了一切生命共同形成的生物圈是不可能长期生存下去的。尽管人类是大自然的“杰作”,但也是自然进化的产物,是必须依赖于其他生命才能生存的物种。正是有了共生理论的支撑,我们才坚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有中国古代生态哲学的思想渊源。儒家生态哲学主张“天人合一”和“生生不息”,强调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天、地、人三者互惠共生。《周易》认为,“天地之大德日生”,“生生之谓易”。给予“生生”和“共生”极高的价值期许。为了共生,必须推崇“仁”与“和”的思想。孟子讲过“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这表明,儒家“仁爱”是从“亲亲”,到“亲民”,再到“亲物”,追求的是“和为贵”“万物各得其和以生”。
道家生态哲学追求的是“道法自然”和“万物一体”。“万物一体”意味着万物平等,生命绵延。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最精妙的概括。庄子提出“齐物”思想,齐物即“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齐一”,一方面强调人与万物平等,同时也强调人与万物和谐共处。
(摘编自解保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阐释》)
微信扫码预览、分享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