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旧的“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作为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指出“旧的必须彻底粉碎,断的才能顺利成长。”而对既有旧的法律从业人员、他的办法则是改造,从1949年下半年到1952年上半年有4000多名旧司法人员经过改造,被吸收到司法部门参加工作。在新的法律不能立即制定出来之前,董必武一方面指示“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使得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各层面的运行都做到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1949年至1953年间,他直接“参与和领导制订的各种法律、法令和条例就达到3000多种”,在1949年到1951年间,相继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等,逐步创建了一套适合中国当时客观需要的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各种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系统。
﹣﹣摘编自王立《董必武对中国法制的两大贡献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