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营利所得起征点为2000元,报酬所得起征点为月入30元。条例颁布后,引起各地商会的讨论。1937年1月,上海律师公会成立所得税暂行条例研究委员会,一面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减免,一面表示,“本公会拥护良税,素不后人”。1937年1月1日,营利事业及存款利息所得税全面开征。1943年1月,政府又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将所得税扩展到财产税类别。1943年2月,国民政府提高了起征点,但同时也提高了税率,强化了罚则。根据财政部统计,国库收入中所得税由1937年占比4.15%上升到1940年占比16.34%.所得税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摘编自《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