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作为立法机构的英国议会发端于十三世纪,在中世纪是听命于国王的御用工具。1688年光荣革命建立起立宪君主制政体以后,议会虽然被宣布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但由于土地贵族势力强大,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很难涉足。1832年议会改革打破了贵族们长期垄断的政治权力,工业资产阶级获得了参政权和选举权。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议会先后颁布了《秘密投票法》《取缔选举舞弊法》,十九世纪末基本实现了成年男子的普选权,二十世纪初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
——中央电视台纪录片《世界历史》
材料二
文献一:(1912年1月2日)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文献二:(1912年3月11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十八条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
(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民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后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取代)
材料三 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权建立初期,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首开了因人立法之风。因人立法反映出很大的封建人治主义色彩。因为法随人变,就造成了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
——韦庆远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