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克扣或截留应当发给或缴纳财物者。
(2)买卖公物,从中舞弊者。
(3)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
(4)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者。
(5)意图营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
(6)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
(7)违法收募捐税者。
(8)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者。
(9)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
(10)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
该文件还规定了具体惩处标准:
(1)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2)贪污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5年以上有期待或死刑。
(3)贪污在300元以上500无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贪污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5)贪污100元以下者,处1年有期徒刑或苦役,并追缴其贪污所得财物。
除了依法惩贪制度外,边区政府还制定了干部管理教育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精简机构和俸以养廉制度。
——摘编自《陕甘宁边区政府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