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讼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
(太祖)赦中书省曰:“朕初以边戍馈饷势民,命商人纳粟,以浙淮盐偻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令既数年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尔中书其议减盐价,俾输粟于西河、梅川,庶粮饷可给而内地之民省挽运之劳。”
——《明太祖高皇帝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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