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从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控制自耕小农,据以征收赋税、调发力役,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元780年,唐朝推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在此之前,历代的赋税征收,或据田亩,或按人口,或据户头,收取粮食、丝绢等实物,有时亦收取钱币,名目与内容时有变化,税额也各有不同,但无不以个体农户为基础。清查户口、人丁,尽可能抑制豪强兼并土地,防止自耕小农破产,均是历代一以贯之的政策。两税法实施后的一千多年中,按资产收税,收取货币,成为赋税变化的主流。这也是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了入亩”等制度的主要内容。土地占有量是核定资产、征收赋税的首要依据,土地兼并不再是政府关注的主要问题,对土地实际占有状况的清查与登记成为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活动。
——据李剑农《中国经济史稿》等
材料二
1950-1965年中国农业税征收情况表(税额单位:细粮亿公斤)
时间 | 农业实产量 | 实征农业税 | 农业税占实产量% | |||
合计 | 正税 | 附加 | 合计 | 其中:正税 | ||
经济恢复时期 | 3806.50 | 494.54 | 443.88 | 50.66 | 13.00 | 11.70 |
“一五”时期 | 8017.80 | 933.21 | 847.45 | 85.76 | 11.60 | 10.60 |
“二五”时期 | 6983.20 | 833.32 | 745.66 | 87.66 | 11.90 | 10.70 |
1963-1965年 | 5004.50 | 374.02 | 333.42 | 40.60 | 7.50 | 6.70 |
——摘编自《中国统计年鉴》
材料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
——摘自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200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