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和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其内容涵盖了宪政制度的基本要求。第一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三条规定:“法律在皇帝批准颁布前应经议院决议。”第五条规定:“任官权虽议院不得干预,但由大臣辅弼之。”……附录中首先规定了臣民的宪法权利,“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摘编自岳麓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Ⅰ》
材料二:正是《钦定宪法大纲》和《明治宪法》制定时中日在政治、经济、外交环境等具体因素方面都具有巨大的差异,尤其是当时的清朝统治者根本不具备日本明治维新时所具有的“天皇万世一系”的政治权威,再加上当时满清政府内部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团结有效的领导核心,中央和地方之间也是离心离德、一塌糊涂的外交窘境。《钦定宪法大纲》虽师法日本《明治宪法》,但结局却迥然有别。
——摘编自宋宇文《相似宪法文本的不同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