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民国时期的税收史是税制体系从传统向现代演变的重要时期。可划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12年至1927年的北洋军阀时期。……先后试行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改革盐税、整顿厘金、整理矿税、推行印花税、整合烟酒税等努力,到1925年,逐步建立起以关税、盐税、货物税、田赋为四大税种的税制结构。二是1927年至193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取得关税自主、财政统一的基础上,以关税、盐税为主体的国家税和以田赋、契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初具雏形,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统税(货物税系)和所得税(直接税系)的税收架构,为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结构税制发展奠定了基础。三是1937年至1945年的重庆国民政府时期。把地方税系划入中央,形成了融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土地税、地方自治税收等相对独立的税收系统。……四是1945年至1949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征特种营业税,并从立法的角度将关税、土地税、地方税等整合为一套完整的税制框架。
——摘编自《民国时期税收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