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唐六典》对县官职掌明确规定:“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黎氓,……养鳏寡,恤孤穷,审查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疾苦。”……县官的职能决定了他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自隋、唐之后,各代对于县官的文化要求都作了硬性规定,……(如)明代规定:“外官知州、推官、知县,由进士选。”
——鹿谞慧《中国县制沿革述略》
材料二: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以此治国者,莫不皆然。夫惟于一乡之中,官之备而法之详,然后天下之治,有条而不紊。至于今日,一切荡然无有存者。积尊累重,以居乎其上。而下无与分其职者。兴亡之涂,罔不由此。
——摘编自顾炎武《日知录》
材料三:明隆庆元年,吏部按皇帝命令,“将天下府州县大小繁简冲僻难易细加重访,逐一品第”,而后按品第的结果重划三等,“量才授任各官,考语奖荐同在优列者,先尽上等府州县升擢行取,次及中等,次及下等。”到了清雍正年间,代之以起的是直接以冲繁疲难作为分等的标准,依照四字考语缺位的不同来对官员进行量才使用。
——据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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