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养廉银制度始于清雍正二年(1724年),当年雍正帝正式降旨实行“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注:火耗,即银两在兑换、熔铸、保存、运解中有一定损耗,故征税时要增加损耗,这种附加称为“火耗”或“耗羡”。)规定“每两加耗五分”,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从中提取“养廉银”,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其数量大大超过正俸。支发各官的养廉银,有一定的标准,养廉银远远高出正俸标准,越是高品级的官员,养廉银越是优厚。督抚大吏每年一二万两,知县一二千两……从而达到“不使累及民间”,“上不误公,下不累民”的目的。
——董庆伟《清朝雍正时期廉政措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