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881年11月17日,俾斯麦通过德国皇帝在帝国议会发表了一篇有着深远影响的演说。他郑重地向帝国议会宣称:“社会弊病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依靠对社会民主党过火行为的镇压,而且同时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就是在这篇演说里,宣布了实行三种保险的计划。这一计划经过议会长时间的辩论,陆续在议会通过。由于德国这三个保险立法实施得最早,它们在其后的30年里,成了其他欧洲国家调查、研究、借鉴和学习的“典范”。这几个立法经过以后一些局部性的修改,一直沿用至今。
——黄素庵:《西欧“福利国家”面面观》
材料二:1933年6月16日罗斯福政府颁布《全国工业复兴法》,同时成立“国家工业复兴局”负责实施该法令。该法令确定各企业的生产规模、价格水平、市场分配、工资水平和工作日时数,以避免盲目竞争导致生产过剩。1935年8月国会通过《社会保险法》,改变以往由民间团体自助自救或由慈善团体提供救助的传统,开始实施“福利主义”试验。该法包括建立养老金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对残废及无谋生能力者提供救济三个部分,规定年满65岁的退休工人,每月可获得10—85美元的养老金,所需资金一半由在职工人和雇主以保险费的形式交纳,另一半则由联邦政府拨付。
——摘编自王斯德:《现代文明的发展与选择:20世纪的世界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