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18世纪结束以前,英国已经建立了内阁制,君主只能通过大臣来统治。而大臣是议会成员并对议会负责的,这一体制强调议会和行政的联系,在一个主要方面与孟德斯鸠的原理是相反的。英国的宪法传统是强调“国会至上”的原则,国会是立法机关,国会至上也就是“国会立法至上”,其含义是“对国会的立法权限并无法律上的限制”。因此在英国,国会的立法权几乎无所限制,“英国国会除了把男人变成女人之外,还没有什么办不到的事情”。
——摘自《浅析权力制的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宪政中体现》
材料二:南京临时政府的《政府组织大纲》原规定的是总统制,待临时大总统由孙中山让给袁世凯之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即改为内阁制,以便架空袁世凯,通过国民党在议会中的多数,保证权力掌握在自己手里。……民初的国会,虽然热热闹闹,但无论是国民党还是进步党,关心的重点不是协商妥协,为民国制定一个新宪法和新制度,而是忙于党争,打击对方的势力,扩充自己的权力。李剑农指出:“从唐内阁到赵内阁,同盟会派的人只恨内阁不能全操入己党手中,以为还是党势太弱,极力扩张党势;非同盟会派的党人,也深感内阁不能全落入同盟会派的手中,一方面权力反对政党内阁之说,一方面也极力造党与之相抗。”
——摘自《辛亥后民初的制度转型败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