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历着巨大的变革。政治方面,各国普遍推行郡县制,郡县长官由国君任免,各国实行“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一方面为监察制度的萌芽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变革也在政治上滋长了严重的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检举和纠察官僚已十分迫切和必要。自春秋以来,人们已开始认识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彰)也。”墨子认为“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法家则明确提出“以法治吏”,主张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旧观念,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事断于法”原则。诸子百家的治国治官理论,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阐明了惩官治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编自曹春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二: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设立了严密的检察制度。1931年通过了《工农检查处问题的决议案》,规定工农检查处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规定从中央到省、县、区政府机关都要设工农检察部。1934年初,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率先在中央各机关发动群众检举活动。……通过检察制度的建设,保证了苏维埃政权的廉政自律,为土地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据陈志杰《土地革命时期苏区的廉政制度建设》
材料三:随着20世纪50年代后监督制度的不断缺失,苏联出现了这样一些现象:赫鲁晓夫集党政大权于一身,不经过集体讨论,就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此时地方官员掌控的物质资源日渐增多,以权谋私的空间也被扩大,各级官员和企业负责人暗中合作,把公有财物变成自己的家产。勃列日涅夫成为苏共第一书记后,同样注重专权,他上台后曾自我得意地对身边人说过:“我就是沙皇。”同时,一部分干部公然地以权谋私,把自己领导的企业、农庄当作资本,从事半合法的和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大量利润。
——摘编自李华《苏共党内监督机制缺失的严重后果及现实启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