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作为监察长官,同时又是丞相的副职,受到丞相的统制,因此,监察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或由丞相决定,或由丞相参预其中。隋朝废除(御史台)台主任命御史台官署的制度,改由三省长官推荐,或由中央吏部考核任命,皇帝直接命令圈点。唐高宗永徽年间(649—655年)后,监察御史“多是敕授”。到了宋仁宗时,他规定宰相所荐举的官吏及宰相的亲故不得出任御史,而由皇帝亲自任用和掌握,直接对皇帝负责。职权上,秦汉时期,监察官无权处置违法失职的官吏,只有上奏或呈报丞相或州郡长官查处。随着监察官吏权力的不断增大,监察官渐次有了部分的直接处分权。……宋朝御史台有权传讯违法失职官吏,复审大理寺审理案件。明朝巡按御史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
——据张立武《试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借鉴意义》整理
材料二 在(古代希腊的斯巴达,尽管采取奴隶主贵族的专制,但行使司法权的监察官,监视着他的行踪。监察官有权对王进行刑事审判。亚里士多德指出,在雅典,监察官们的权柄如此之大,以至国王也不得不讨好他们。……在雅典,司法的权力制约功能就更加明显,高级官吏从选任到离职都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
——摘自孙永兴《论西方早期社会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