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政局动荡,司法是此时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北洋政府按照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要求,改革了旧有法制,设立了司法机构,但依然按照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设置司法机构。司法体制的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如审判机构与检察机构的分立,易受干扰的行政法院——平政院独立于立法、行政及普通法院之外,直隶于大总统。此外,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中专条规定“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组织”,强调“司法不党”。对于法律人才的选用,强调专业化,重视法官素质,侧重于留学西方法学毕业生并在社会上素有声望的人。北洋政府的司法改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逐步建立起了审判、检察、监狱、律师等一整套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政局的动荡不定直接影响了北洋时期的司法改革节奏,影响到了当时司法制度的理性设计与妥当运行,特别是司法执行环节问题突出,司法判决宣判之后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摘编自谢冬慧《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及其当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