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起初英国的税收是由包税人收取的。1683年,包税制被取消。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规定:“凡未经议会允许,借口国王特权,或供国王使用而任意征税,超出议会准许的时间或方式皆为非法”。1713年后大多数税都是通过政府雇员征收的。1714年,财政部又发展为财政委员会,负责监督向国库输送收入,从而实现了财政的国有化,建立起了真正的公共财政体系的雏形。1782年形成了经济改革法案,把原先属于国王私人的财产重新界定为公共财产。1785年,税收管理重组为两个办公室,海关和税收事务委员,前者负责关税,后者管理土地税、财产税和1799年后的所得税。
——摘编自毕竟悦《政制转型与国家税收》
材料二 随着新中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的确立,国家逐步展开了税收制度的修正与完善工作。在1952年讨论了中国当时的税制改革问题。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理调整,简化合并,开辟新税,试办商品流通税……
在1958年之后,为了适应农村人民公社的发展和农村财贸管理体制的变化,中国在农村试行了人民公社财政包干办法,进而在部分城市试行了国营企业“税利合一”上缴办法。由于违背了经济规律,这些做法很快以失败告终。在整个税制改革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了中国自身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方面改造了农业税,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状况,促进农业的发展。
——摘编自李顺求《中国税制改革的伦理反思》
材料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和资本、人口、生产要素自由化不仅驱动基本政治单位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且个体、次国家、非政府组织等行为主体普遍大规模崛起,原先约束基本政治单位的主权制度或者说“国际治理”能否有效应对全新的政治经济格局仍难以定论。
与此同时,一大批非传统议题纷纷出现,例如气候环境变化、自然灾害、恐怖主义、金融危机等,这些议题越来越在同一系统内活动,全球体系出现。
——摘编自汤伟《全球治理的新变化:从国际体系向全球体系的过渡》
根据材料并结合世界现代史的所学知识,围绕“全球治理”自行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展开论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
材料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政局动荡,司法是此时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北洋政府按照西方国家的司法改革要求,改革了旧有法制,设立了司法机构,但依然按照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设置司法机构。司法体制的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如审判机构与检察机构的分立,易受干扰的行政法院——平政院独立于立法、行政及普通法院之外,直隶于大总统。此外,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中专条规定“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组织”,强调“司法不党”。对于法律人才的选用,强调专业化,重视法官素质,侧重于留学西方法学毕业生并在社会上素有声望的人。北洋政府的司法改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逐步建立起了审判、检察、监狱、律师等一整套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为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政局的动荡不定直接影响了北洋时期的司法改革节奏,影响到了当时司法制度的理性设计与妥当运行,特别是司法执行环节问题突出,司法判决宣判之后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摘编自谢冬慧《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及其当下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