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尚书•甘誓》云:“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夏代还有肉刑和赎刑(以财物赎罪)。 古文献和考古发掘记载,商代有割鼻、刖刑、桎梏、流放、砍头、炮烙、剖腹、活埋、醯、脯等酷 刑。周代有墨、創、荆、宫、大辟五刑,后又增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共分为九篇。夏代有 大理或士主刑狱,商周有司寇主管刑罚。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贵族可以 减免刑罚。王可以通过誓、诰、命等形式来补充法律,也可以凭着自己的意志改变法律。
摘编自陆杰峰《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二
《大明律》规定,凡都民杀死所属知县、知州、知府,军士杀死百户、千户、指挥的,均属“十 恶”中的“不义”罪,一概处以极刑。“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这是前代法律条文中所没有的。“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禁止盗卖、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若系强占,最高可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刑。《明 律•职制律》中专列“受赃”名目共十一条。如严惩“枉法赃”,《大明律》规定一贯以下杖七 十,八十贯则绞。除《大明律》外,明太祖又以皇帝的名义颁行《大诰》共七十四条,“意在使人 知所警惕,不敢轻易犯法”。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