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世纪中叶以来,德国迅速向工业国转型,各地区之间商业活动频繁,但地区交易规则的差别和习惯法差异对商业规范造成诸多不便。1871年德国统一,《德意志帝国宪法》为法律统一化和法典化提供了依据;强调价值观统一、尊重民族传统的民族主义深刻影响德国,直接作用于法典的编纂;强调个人民主权利和经济自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自由主义思潮,影响法典的价值取向;丰富细密的各地方民事普通法以及法国、奥地利的法典化实践为德国提供了广泛的资料来源;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学派,建构了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主张保留封建政制的保守派最终占据上风,塑造了德国民法典内容上保守的特征。德国民法典在长达23年的制定过程中历经多次审查和广泛讨论,不仅为本国制定了一个法典,也为各国学者留下了一整套系统完整的立法资料。
——摘编自谢怀械《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续)》
材料二 1927年南京国 民政府建立后,逐步实现全国统一, 为制定民法典创造了政治前提;新知识精英参与执政,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人力支持;国民政府出于巩固统治、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的需要,强势推动民法典编纂,立法方针、立法原则与立法人员都由政府决定。整个民法典编纂历时三年,由主要仿《德国民法典》的《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发展而来,各编相继完成,次第公布施行。政治精英和法学家秉承对三民主义政治理论的价值认同,贯彻于立法原则和条文中,导致法典过于精英化和政治化,基本上在封闭状态下完成,缺乏对舆情的了解。用大陆法系的标准来衡量,民国民法典“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足以跻身最优良的现代法典之林”,“在改革中国数千年的法制、开创私法制度与司法文化方面,较之法国民法尤有过之”。
——摘编自张生、李彤《民国民法典的编订:政府与法学家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