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世纪中叶以来,德国迅速向工业国转型,各地区之间商业活动频繁,但地区交易规则的差别和习惯法差异对商业规范造成诸多不便。1871年德国统一,《德意志帝国宪法》为法律统一化和法典化提供了依据;强调价值观统一、尊重民族传统的民族主义深刻影响德国,直接作用于法典的编纂;强调个人民主权利和经济自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自由主义思潮,影响法典的价值取向;丰富细密的各地方民事普通法以及法国、奥地利的法典化实践为德国提供了广泛的资料来源;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学派,建构了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主张保留封建政制的保守派最终占据上风,塑造了德国民法典内容上保守的特征。德国民法典在长达23年的制定过程中历经多次审查和广泛讨论,不仅为本国制定了一个法典,也为各国学者留下了一整套系统完整的立法资料。
——摘编自谢怀械《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续)》
材料二 1927年南京国 民政府建立后,逐步实现全国统一, 为制定民法典创造了政治前提;新知识精英参与执政,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人力支持;国民政府出于巩固统治、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的需要,强势推动民法典编纂,立法方针、立法原则与立法人员都由政府决定。整个民法典编纂历时三年,由主要仿《德国民法典》的《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发展而来,各编相继完成,次第公布施行。政治精英和法学家秉承对三民主义政治理论的价值认同,贯彻于立法原则和条文中,导致法典过于精英化和政治化,基本上在封闭状态下完成,缺乏对舆情的了解。用大陆法系的标准来衡量,民国民法典“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足以跻身最优良的现代法典之林”,“在改革中国数千年的法制、开创私法制度与司法文化方面,较之法国民法尤有过之”。
——摘编自张生、李彤《民国民法典的编订:政府与法学家的合作》
材料 下表为1750—1900年中、英、美、德四国在世界制造业中所占比重的变化情况(%)。
国家和地区 |
1750年 |
1860年 |
1900年 |
中国 |
32.8 |
19.7 |
6.2 |
英国 |
1.9 |
19.9 |
18.5 |
美国 |
0.1 |
7.2 |
23.6 |
德国 |
2.9 |
4.9 |
13.2 |
——据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的数据整理
根据表中数据(任选一组或整体),自拟论题,并加以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结论不能简单重复论题。)
材料 新中国成立前,各类工矿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封建把头、包工头等封建残余势力,他们利用发放工资、监督生产等权力,对工人实行残酷的“中间剥削”。比较典型的是纺织企业的“抄身制”和脚行(搬运工)、煤矿的把头制。新中国成立后,工人要求解放的呼声日益强烈,部分地区的工人相互串联,自发地开展反把头斗争。从1950年开始,人民政府对工矿企业开展大规模的民主改革运动。首先,改造旧的领导机构,选举成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厂长负责制和工人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二,废除搜身制、把头制、包工制,在企业中实行党领导下的班组、车间、厂矿三级管理制度;第三,初步建立按劳分配制度,提高工人工资逐步解决管理人员与工人工资差别过大的问题。到1952年底,全国各地各行业的民主改革全部完成,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奠定了群众基础。
——摘编自白云涛《建国初期工矿企业的民主改革》
材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分别组成以美国为盟主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以苏联为盟主的华沙条约组织,东西欧之间长期冷战对峙。60年代,为了进一步控制东欧国家,并向西欧渗透,苏联倡议召开欧洲国家会议,讨论欧洲安全和合作问题,但不许美国参加,遭美国坚决反对。70年代初,联邦德国同苏联、波兰、民主德国先后签订一系列条约;苏、美、法四国签署《关于柏林问题的协定》;苏、美签订《限制战略核武器协定》,东西方关系有所缓和。1975年7月30日,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在赫尔辛基举行,与会国签署了《最后文件》。其中特别提到“边界的不可侵犯性”、“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原则,双方还探讨了经济、科学技术和其它方面合作的可能性。《最后文件》墨迹未干,苏联就在欧洲和其他地区采采取许多攻势行动,美国极力保护其既得利益,双方争夺不断加剧,欧安会的协议随之黯然失色。1995年1月1日,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更名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摘编自魏宁《苏联外交与“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1973—1975)》
材料 明代思想家李贽(1527—1602)反对“以孔子是非为是非”,以自己的是非为标准对战国至元代的八百余名历史人物,以及神宗以前明代的四百余名人物进行了品评。李贽对那些主张因时变革、变法图强,并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的人物大力颂扬,如称“商君相秦,不过十年,能使秦立致富强、成帝业者”。对秦始皇,李贽虽然肯定他统一天下,结束战国七雄混战杀伐局面的历史功绩,但对他在建立中央集权统治后,残酷镇压百姓,荒淫挥霍民脂民膏的行径则痛恨不已。他还充分肯定武则天治理国家的政治才干,称颂武则天“知人之明”、“爱养人才”,是一个“聪明主”。对五代时期一生历仕四朝十余君的冯道,后人多责其丧尽廉耻,失去大节。但李贽却认为在五代乱世而朝代兴替如走马灯一般的世道下,冯道苟活于世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他认为冯道生活俭朴,而且其散财与人、奖拔善类等行为是有利于民的。明代张居正改革最终失败了,但李贽对他仍持肯定态度,称张居正是“宰相之杰”,“大有功于社稷者”。
——摘编自刘锦涛《李贽评价历史人物的特点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