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土地革命初期,各地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婚姻法律、条例、决议。根据现实需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也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雏埃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条例》和《婚姻法》从婚姻原则、婚姻缔结与解除的条件及程序、财产和子女问题、特殊群体的婚姻问题等方面对民众婚姻进行规范。规定男女平均分配土地,同工同酬,享受同样的劳动保护。《婚姻条例》还特别规定,禁止招收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危险的工作,并对妇女的产期、哺乳期等予以特殊照顾。还禁止五代以内血亲和有传染病等疾病者结婚。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婚姻问题决议案》。《决议案》明确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等旧式婚姻制度。还特别强调“在苏维埃政权之下,无所谓私生子,未经苏维埃登记而结婚所生之男女,不得认为私生子”。获得解放的苏区妇女真正成了红色政权的“半边天”。
——摘编自汤水清《苏区新式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