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西周工匠集中在官府设立的作坊内,职业世袭,世代为官府劳作。长期以来,官营作坊的工匠主要来自官奴婢、刑徒和征调来无偿服役的民间工匠。元代实行匠籍制度,官府工匠世代不得脱籍,不允许从事私人生产。明代匠籍制度下的工匠必须定期到官府作坊服役,在政治上社会地位低下。明代民户为三等,“曰民、曰军、曰匠”,匠户最为卑贱。其中“匠”世代不能转业脱籍,不得做官。明成化二十一年(公元一四八五年),发布了班匠以银代役的法令,根据法令,凡愿出银者可以出银代役,不愿者仍旧当班,这是双轨并行的办法。清王朝建立后,于顺治二年就下令废除匠籍。班匠制度废除后,官营手工业缺乏必要的技术工匠和一般工匠,致使官营手工业逐渐趋于衰落。
——转引自《中国古代经济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