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经济地位提高的最有力表现就在子“妇女受田”制度的出现。按照这一制度,妇女依法享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并向国家交纳租调,这意味着魏晋时期的妇女在经济领城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各割据政权均发布诏令,劝课农桑,鼓励民间纺织。有些妇女由于生活窘迫而将货卖作为重要的生存手段,以养家糊口。还有专门从事某种商业贸易以牟利的行商坐贾的妇女。
材料二 宋代妇女的经济地位相比唐朝及以前之朝代有所下降,但也具备一定的权利主体资格,享有一定的独立财产权。到了明代,不仅妇女的辛勤劳作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劳动价值不能得以体现,甚至连原本属于妇女嫁妆的财产也属于丈夫所有,无怪乎段塔丽教授在其《唐代妇女地位研究》一书中指出:“到了明清时期,女性婚姻自由几乎丧失殆尽,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随之下降到达了中国妇女史的最低点。”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赵云凤《中国古代妇女经济地位的变迁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