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
规定
卷十一
受人财而为请求者,谓非监临之官。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卷二十六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匹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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