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法的界定十分模糊,倒是皇帝圣旨、朝廷法令、祖宗遗训更具威力。因为法自君出,皇帝钦定法律,皇权置于法律之上,法律对皇权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法律遇到开明皇帝有些用,一遇到昏庸暴君,无法无天,所谓“人亡政息”。……这遗风流传至今即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拟法不严,徇情枉法。
——史仲文《中国人走出死胡同》
材料二 “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一国之政事,悉以宪法行为”。
——《孙中山全集》
材料二 1954年宪法既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在原则实现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它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建国五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1982年宪法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中国在历史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曹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