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夏、商、西周时期,形成了以“礼”治国的制度体系。……到了春秋旧中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以法治国的学说和法治逐渐兴起。
材料二:张岂之主编的《中国历史十五讲》说:“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以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材料三:1902年3月,清廷发布了修订法律的谕旨:“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夸。”
——张海鹏等《中国近代通史》第五卷
材料四: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各项之自由权: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人民有信教之自由;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五: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爷、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