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明太祖起自“淮右布衣”,亲历了元末的暴政渎扰,有过参加和领导红巾军的经历,因而重视总结唐、宋以来历朝统治经验,形成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立法“当适时宜”、“当计远虑”等有针对性的法律思想,并以此为指导,进行了《大明律》等一系列重要立法。朱元璋视《大明律》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幕的历史总结。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努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
日本正德时代,积极购求有关《大明律》的书籍,明治初期的诉讼制度,即反映了《大明律》的有关内容,譬如“听讼回避”、“亲属相为容隐”条的规定,与《大明律论基本相同。《大明律》对朝鲜有很深的影响,朝鲜仍从该国国情、民俗出发,对《大明律》进行改动和创新,所谓“国时俗事或轻之或重之,或别立新条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