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管仲向齐桓公说:“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管仲理财以此为指导原则,在农业上,他实行“相地而襄征”政策,次地轻征,增产多得,经济上给耕者以前所未有的好处(“与之分货”),这是“予”;由于生产增加,国家所得租税收入也随之增加,这就变成了“取”。在商业上,他实行盐铁专卖政策,统制流通环节,生产放给民营,生产者可得7/10的纯利,生产积极性提高,产量增加,税收(寓税于价)也相应增加。他实行轻重敛散政策,在“轻”(物多而贱)时以较市场略高的价格收购粮食,而在“重”(物稀为贵)时以略低的价格出售,调节粮食的供求和价格,给予人民好处,但予中有取,在一买一卖中国家获得了相当大的差价来增加财政收入。
——摘编自吴慧《中国商业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