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俄国村社制度是中世纪后自发形成的,并在 19世纪中叶前的俄国农村长期占据主体地位。村社的土地由成员共同拥有,依据内部约定俗成的惯例在成员中定期平均分配,强调平均主义。村社管理分为两个层面,"立法"层面是由村内德高望重的长者组成的"长老会议"制度,日常生产生活管理层面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村会,由村内各户家长组成。…… 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改革带来了根本性变化,村社组织的官方机制得以强化并占据主导地位,村社的政治、社会与经济的二元职能逐步消亡。长期以来农民的生活世界依靠集体主义的团结一致精神强行支撑运转的传统被打破,在思想观念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农民独立个性意识的增强。
——摘编自范鹏,陆雷《俄国村社制度变迁及其对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启示》
完成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