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封建制度即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占有、夺取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制度。……由地主贵族……男爵或主教或主持(即庄园领主或封建主)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里所有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在这样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王座只保留一个空洞的宗主地位,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力,而国王被缩成为一个阴影而已。……封建制度是一种政府的形式,一种社会的结构,一种以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
——摘编自[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
材料二 随着西欧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易活动频繁,西欧中世纪的城市逐渐增多……与此同时,以工商业为主体的城市市民阶级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为了更好地在城市里自由地进行商业贸易活动,他们反对名目繁多的封建性商品流通税以及一整套的封建枷锁,因此,这就迫使他们要与封建主们谈判争取政治和经济特权。……西欧有很多城市还举行过暴动要求获得城市的自主权。……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市民可以在城市里自由流动,这是市民享有的个人自由;市民可以随时向城市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和控告,这是司法自由;市民可以控制自己的财产,并随便处置它们,这是承认城市市民财产私有制。
——摘编自冯正好《中世纪西欧的城市特许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