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自秦以来,中央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采用不同于内地的管辖方式。唐宋时期普遍封赐各内属的少数民族首领地方官职,设立羁縻州县,长官由部族首领世袭,内部事务自治。元明清三代在西南和中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以土官治土民”,给予少数民族首领对所辖地区,按民族传统习惯进行世袭统治权。土司独霸一方,对中央叛服不常,影响国家统一;残暴统治属民,骚扰汉民,土司间为争权夺利的械斗、战争,导致生灵涂炭。唐宋以来土官与王朝矛盾日益尖锐,少数民族的反抗又动摇了土官统治。
明中后期已开始小范围的改土归流;清康雍乾时期已有足够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1726年雍正推行大规模改土归流,“恩威并用”,在中南、西南六省,取消土司世袭制,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添设军事机构,建城池,设学校;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土司赋役制,按地亩征税,数额少于内地,少数民族所受剥削稍有减轻。1731年,改土归流基本实现。清改土归流不彻底,新中国成立后,才完全废止土司制度。
---(摘编自黄现墦著《壮族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