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在清末十年新政中,以政治改革最为艰难,以1906年9月清政府宣布仿行预备立宪为界,经历了行政体制内的1901-1905“整顿旧法”和预备立宪政治改革两个阶段,前者为后者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改革之前,清朝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军机处、内阁、六部等;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县四级,特殊及边远地区则有一套与行省有别的行政机构。随着时代的发展,清朝旧有行政机构的弊端日益暴露,1901年清政府宣布启动新政,相继增设一些新的行政机构,如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设立陆军部、巡警部、学部、商部等。还裁撤了一些过时或重叠的行政机构,如因黄河改道、漕米改折裁撤河东河道总督一职;将督抚同城的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巡抚裁撤,由云贵总督、湖广总督和两广总督分别兼管三省巡抚事;广东海关、福建水师提督等衙门因其职能已名存实亡也分别加以裁撤。
——摘编自崔志海《1901-1905年清末政治改革述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