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儒家伦理法的内在精神中,儒家思想家总是将天下置于个人和国家之上。他们将夏商周时期以“不孝”为大罪,必须“刑兹无赦”的罪刑观念发展为一种家族伦理主义的伦理法理论,并由此延伸出了赞成“父子相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他们坚持天下统一,反对分裂割据,认为君主在法律之上。······慎刑省刑以重民命、时使薄赋以宽民力的思想成为儒家法律思想的精华。总体来说,儒家伦理法思想是一个正、负两种价值共存的思想体系。一方面,封建社会形成的“三纲五常”对人本身的摧残等,无疑同其有着内在的联系;另一方面,它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宗法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摘编自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
材料二 古代人们把不理解的事物视为神意,法律也披上了神的外衣,如《汉谟拉比法典》中称其条文为太阳神之意。但罗马的法律很早就从宗教中分离出来了,如《十二铜表法》就是“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根本未称是神意。······当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罗马法总是致力于满足后者的需要。世界各国古代的法律都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罗马则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摘编自周相《罗马法原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