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俾斯麦很快就开始了改革;1872年,帝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典;
1879年,又颁布了法院的组织法,统一了诉讼以及法院的程序,这使得司法和行政权分离,相互制约,更加公平。1873至1875年,德国政府相继颁布了货币法以及银行法,实行了以金马克为货币单位的统一币制,并建立了帝国银行。1879年,又通过了关税法,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1881年,颁布了工人伤残病老的社会保险法;1883年,颁布了关于医疗的保险法,后来又有了关于意外事件 的保险法以及关于老年和残疾的保险法。1872年到1875年,先后颁布了学校的监督法、五月法令和婚姻法等,用来排除天主教会对世俗事务的一系列干预。改革之后的德国,经济迅速崛起,很快 就赶超英法两个老牌国家。
——摘编自《俾斯麦与德国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