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图中上方条幅文字:在中国争取二万万和平签名;左下方黑旗上文字:我们要战争;)
国永远做可靠朋友和真诚伙伴。这反映出我国外交( )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 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 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
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 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 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800年 |
改良后的蒸汽机中,62%被用于为炼铁炉、面粉厂等工业提供旋转动力 |
1816年 |
英国阿美士德率团访华,因为礼节等分歧,未能谒见嘉庆帝 |
1843年 |
中英签订《虎门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 |
19世纪 50年代 |
荷兰、丹麦、普鲁士等国大幅度降低进口商品关税;法国大大降低钢铁和五金品 材的关税 |
历史学科试题,第5页,总6页
1860-1861年 |
允许外国公使进驻北京,与清政府用平等礼节;成立总理衙门,专门负责对外交 往 |
1872-1894年 |
近代中国民营企业达到100多家,分布在纺织、面粉,造纸、船舶修理等多个部 门 |
1895年 |
台湾发布战斗檄文,宣言“愿人人战死而失台,决不愿拱手而让台” |
1898年 |
康有为等人组织保国会,呼吁:“惟有合群以救之,惟有激耻以振之” |
——摘编自郑师渠《中国近代史》等
从表中提取相互关联的中外历史信息,自拟题目,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 中外关联,史论结合)
材料: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俾斯麦很快就开始了改革;1872年,帝国政府颁布了刑法典;
1879年,又颁布了法院的组织法,统一了诉讼以及法院的程序,这使得司法和行政权分离,相互制约,更加公平。1873至1875年,德国政府相继颁布了货币法以及银行法,实行了以金马克为货币单位的统一币制,并建立了帝国银行。1879年,又通过了关税法,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1881年,颁布了工人伤残病老的社会保险法;1883年,颁布了关于医疗的保险法,后来又有了关于意外事件 的保险法以及关于老年和残疾的保险法。1872年到1875年,先后颁布了学校的监督法、五月法令和婚姻法等,用来排除天主教会对世俗事务的一系列干预。改革之后的德国,经济迅速崛起,很快 就赶超英法两个老牌国家。
——摘编自《俾斯麦与德国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