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年《疾病保险法》
最初只适用于少数低收入工厂工人,后来发展为凡低收入的农业、林业工人,家庭仆人,公务员,船员及其家属等都必须进行强制保险。
1884年《意外事故保险法》
最初只适用于矿山、采石等危险职业,后扩大到年薪5000马克以下的所有劳动者。
1889年《老年和残废保险法》
后经修改,规定凡年龄在16岁以上,低收入的工资劳动者都必须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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