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承秦制”之说早为学界所公认,秦律中“严于治吏”的精神在汉律中有着深刻的反映。与秦律相似,汉律亦有关于荐举官吏的法律规定。如《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糜、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而《汉书·王子侯表》也记载:陵乡侯欣“建始二年,坐使人伤家丞,又贷谷息过律,免”。汉律在秦律基础上,针对王侯、官吏朋比为奸、结党营私制定了“左官”“附益”“阿党”“更相荐举”等诸法……执法的严格性,使朝廷法令对各级官员产生了巨大的震慑力量,督使他们勤于政事,谨慎行事,以免有犯法之嫌。自汉之后,后代统冶者在立、司法方面都非常重视“严于治吏”的举措。秦汉严于治吏、“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精神,在今天也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摘编自孙喆《从汉承秦制看西汉“严于治吏”的法律思想》
材料二 清代王船山认为周“礼士多,府史少而事治,后世令史多而事不济”,因此必须裁汰冗员。王船山认为要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整顿吏治,严惩贪官污吏。他说:“严者,治史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左传》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彰也。”王船山“把培养官德作为廉政的基本内容”“把廉政看作吏治的根本”。王船山认为“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所以他认为,惩贪治贪的关键是“唯严之于上官而已矣。严之于上官,而贪息于守令,下逮于簿尉胥吏,皆喙息而不敢逞”
——摘编自刘伯兰《王船山严于治吏的法律思想及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