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传统乡绅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发端于明清时期。明代建国不久,各州县普遍建立学校,且"科举必由学校",到明中叶以后,士人数量大增,且入仕艰难,加上官员退休后也回到原籍居住的致仕制度,因而使得大量持有功名的士人沉滞乡村,乡绅群体不断壮大。明代政府规定不仅乡绅本人可以免除徭役,而且可以惠及家庭成员。1736年,乾隆帝的上谕中规定了乡绅群体由"富户"到"贫户"所具有的五个月到十六个月的法定"拖欠"赋税徭役的时限。至明清时期,县级以下的乡村实行自治,乡绅作为乡村唯一的知识分子(群体),为其家乡社会提供诸多公益服务。
——摘编自徐祖澜《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
材料二
乡绅是英国近代农村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阶层,16世纪中叶以来,贵族和乡绅一直高居(地方)社会结构的金字塔顶端,1524年后,英国大约有4000~5000户缙绅和普通乡绅,增长速度甚至超过了同期人口增长。1550年之后,乡绅持有土地占全国的40%~55%,乡绅以土地收入为主,其他收入为辅。根据当时规定,凡土地年收入在10镑以上或动产在300镑以上者可由纹章院授予佩带乡绅身份的标志——盾形纹章的权利。"在1558~1640年,英国王室共处置价值超过400万镑的地产,其中大部分由地方乡绅所购买"。地方公共事务中,乡绅充任治安法官,乡绅逐步成为一股正式的政治力量出现在英国地方社会的行政管理中。
—摘编自徐华娟《社会转型时期英国乡绅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