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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1·丹东模拟)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确立起“催科四法”,要求每年征发赋役之时,每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位,将每户田亩数、银米数、应完份数和限期,开列其上,一联三票(分交州县存档、差役应比和税户执有),发给甲首,挨次催缴,官吏不得插手,令自封投柜。“催科四法”的颁行(   )

    A . 增加了基层赋役征收管理的成本 B . 有利于遏制民间土地户口隐匿现象 C . 开户籍管理和赋役征收结合先河 D . 规范了基层赋役征收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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