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缺乏变动的文化里,长幼之间发生了社会的差次,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这是血缘社会的基础。血缘的意思是人和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属关系来决定。亲属是由生育和婚姻所构成的关系。血缘,严格说来,只指由生育所发生的亲子关系。
血缘社会是稳定的,缺乏变动;变动得大的社会,也就不易成为血缘社会。社会的稳定是指它结构的静止,填入结构中各个地位的个人是不能静止的,他们受着生命的限制,不能永久停留在那里,他们是要死的。血缘社会就是想用生物上的新陈代谢作用——生育,去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父死子继:农人之子恒为农,商人之子恒为商——那是职业的血缘继替;贵人之子依旧贵——那是身份的血缘继替;富人之子依旧富——那是财富的血球继替。生育没有社会化之前,血缘作用的强弱似乎是以社会变迁的速率来决定。
血缘所决定的社会地位不容个人选择。世界上最用不上意志,同时在生活上又是影响最大的决定,就是谁是你的父母。谁当你的父母,在你说,完全是机会,且是你存在之前的既存事实。
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生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因缘固定了。
亲密的血缘关系限制着若干社会活动,最主要的是冲突和竞争:亲属是自己人,从一个根本上长出来的枝条,原则上是应当痛痒相关、有无相通的。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依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地拖欠着未了的人情。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账”。“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
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这并不是说这种社会不发生交易,而是说他们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是相互馈赠的方式。实质上馈赠和贸易都是有无相通,只在清算方式上有差别。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份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当场算清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他社会关系的。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的。
地缘是从商业里发展出来的社会关系。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契约是指陌生人中所作的约定。在订定契约时,各人有选择的自由,在契约进行中,一方面有信用,一方面有法律。法律需要一个同意的权力去支持。契约的完成是权利义务的清算,须要精密的计算,确当的单位,可靠的媒介。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性,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
(摘编自《血缘和地缘》)
材料二:
事实上,社会学家按同一标准分类的血缘、地缘、业缘这三大群体,分别代表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前后相继的历史阶段。最初人类属于血缘群体,建立在血缘群体之上的庞大而复杂的氏族组织是它的高级形式。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新制度的出现,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逐渐打破了氏族组织的生活空间,开始脱离血缘群体的束缚而相互杂居,从而使氏族组织解体,代之以按地域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组织起来的国家组织。随着工业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各种生产部门之间的分工日益充分发展起来,居民于是逐渐依其职业分成了相当稳定的集团,于是业缘群体成为现代社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织形式。
中国的大村落,大体上是由婚姻血缘关系构成的社会群体,据此,我们有理由把它们称为血缘群体,这对那些单姓村尤其确切。在明清二代,在浙江中南部、安徽南部、湖南、福建及两广地区,一族所聚,动辄数百、数十里,并无异姓杂处。直至现在,安徽、江西、浙江山区及闽广一带,单姓的数百户村所在多有。当然,在现今的杭嘉湖、苏锡常以及更北的黄淮流域,单姓村虽有,但普遍存在的是那些以一二大姓为主间以若干小姓的村落。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当然在于人口的村际流动。而推动人口流动的原因,在北方主要是由于战乱和自然灾害,而杭嘉湖和苏锡常是由于近百年来商品经济冲击的结果。
中国乡村村落的一个极其显著的特点是地缘群体与血缘群体或准血缘群体几乎是同一个群体。自战国秦汉以来,村落内部的土地实际上是各家庭私有,并通过买卖或典押而转让。只有在宗教势力强大的村落内,数量有限的族田中依稀保存着村社的痕迹,村落内各个二代或三代同堂家庭,乃是私有财产的真正主体。各家庭在村落内的地位,主要地不是决定于它在血缘亲属网络中的亲疏远近,而是它拥有财富——主要是土地的多寡。顺此,家庭之间的财产差别仍是中国村落的更为重要、更为真实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可以把中国的村落——无论是单姓村、主姓村,还是杂姓村——看成是一个典型的地缘群体。
(摘编自《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