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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清史稿》记载:迨光绪变法,三十二年,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长,专司审判,并不会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废。……司法事务有年度,判断有评议,刑事有检察官莅临,人命有检察官相验,法院行之而不能行之于州县。这表明,此时(  )

    A . 中央集权得到强化 B . 现代监察体制得以建立  C . 司法改革成效显著 D . 司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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