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朝奉行“以法为本”“事断于法”“重刑处断”等司法原则,诉讼审判的程序和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化。汉代沿行秦时的证据制度,较为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司法领域出现了体现儒家思想的“春秋决狱”制度。唐代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法律与制度,死刑复审制度化、法律化。由宋迄清,古代司法制度进一步趋于完备,并出现了一些有特色的司法制度,如两宋的“鞫(审问)谳(检法议刑)分司”。明朝的宦官组织和皇帝亲军直接参与司法活动,司法畸形化发展。清代创设了一些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
——摘编自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
材料二:1902 年,清廷下令修订现行律例,要求“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此后七八年间,颁行了《公司律》《破产律》《奖给商勋章程》,编成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等 。
1906年,清廷改革官制,仿西方“三权分立”之意,明确大理院“专掌审判”。1907 年,命在京师和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在省会及商埠等地分设地方审判厅和初等审判厅,于各审判厅内增设相应的检察机构。清政府力图在形式上模仿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司法组 织,名曰“司法独立”,实际上审判大权仍操之于皇帝和地方大员手中。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三: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的多个阶段,这昭示着我国法治水平不断得到提升,我国正走向法治国 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阶段。可以说,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 期,我国正在经历一场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革命。
——摘编自陈卫东《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