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自动驾驶智能汽车的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提出。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对自动驾驶智能车的界定,是指具有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化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安全、高效,节能、舒适的汽车,它融合了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并通过深度学习实现车与车、路、人、云空间之间的智能信息交换、共享,不仅能替代驾驶员的操作,而且能给乘客提供更优质体验与增值服务,进而构建智能生活空间。也就是说,自动驾驶智能车必须能感知“周围发生了什么”,必须清楚“它在哪儿”,必须知道“它应该去哪儿”。因此,要让智能车变为现实,需要有GPS定位系统、导航信息数据库、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实时道路信息,有车辆防碰系统,有紧急报警系统以及无线通讯系统等。目前,全球公认的针对自动驾驶的分级标准将自动驾驶技术区分为10~15共6个等级。由此,自动驾驶智能车也可梳理为6个级别,见表1所列。
表1自动驾驶智能车分级表
等级 |
自动程度 |
人工智能 |
人类驾驶员 |
驾驶操作 |
环境监测 |
支援 |
系统作用域 |
|
基于电子控制单元辅助驾驶 |
L0 |
无自动化 |
提供示瞥式或需干预的辅助信息 |
全程操控 |
驾驶员 |
驾驶员 |
驾驶员 |
无 |
L1 |
辅助驾驶 DA |
依据环境感知信息对转向或加速减速中的一项操作进行闭环控制 |
大部分操控 |
驾驶员/人工智能 |
驾驶员 |
驾驶员 |
部分 |
|
部分自动化PA |
依据环境感知信息执行转向或加速减速中的多项操作 |
部分操控 |
人工智能 |
驾驶员 |
驾驶员 |
部分 |
||
基于车载计算平台自动驾驶 |
L3 |
条件自动化CA |
自动驾驶系统完成绝大部分驾驶操作 |
系统请求后干预 |
人工智能 |
人工智能 |
驾驶员 |
部分 |
L4 |
高度自动化HA |
自动驾驶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 |
限定条件下干预 |
人工智能 |
人工智能 |
人工智能 |
部分 |
|
L5 |
完全自动化FA |
无人驾驶系统完成所有环境下驾驶操作 |
无需干预 |
人工智能 |
人工智能 |
人工智能 |
全程 |
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织了业内百余名专家,对智能网联客车发展做出了规划,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2019年开始普及L2级别自动驾驶,2020年是L3级别自动驾驶量产元年,目前已有一些龙头企业正在积极探索L4级别自动驾驶。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精密仪器的飞速发展,自动驾驶技术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真实驾驶环境的复杂性,自动驾驶仍然面临着诸如小目标难识别、被遮掩目标难检测、高动态目标难预判等问题。2016年1月,我国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发生的追尾事故,是国内首例自动驾驶事故。2018年3月18日,全球首例L4级别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发生于美国凤凰城。近几年,特斯拉智能车先后数次被网络安全公司以“远程无物理接触”的方式侵入。这些事例说明,即便技术上能实现突破,在“安全第一”的要求下,自动驾驶还需进行大量公共道路测试。只有在开放道路不断测试中,才能为算法的改进与评估提供数据来源,而道路测试又是自动驾驶智能车研发的关键环节,也是难点。综合来看,无人驾驶L5级别汽车大规模上路可能需要5~10年,甚至更长时间。
(取材于王辉等的相关文章)
材料二
5G技术具有连续广域覆盖、热点高容量、低功耗大连接和低时延高可靠四大特性。2019年被称为“中国5G元年”,随着第一波浪潮的兴起,智能家居、智能安防、虚拟现实、无人驾驶等行业将受到极大的推动,而其中效果最显著的将是无人驾驶。
目前,自动驾驶汽车有两条技术路线,一是自主感知,依靠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实现自动驾驶,另一种则是车路协同,通过网络通信手段使车和车、车和路这些要素之间进行通信连接,过去我们认为两条线是走不到一起的,现在我们认为未来大范围自动驾驶得靠车联网,小范围靠感知,局部的感知就靠自主。
可以说,非5G网络环境下的无人驾驶都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无人驾驶依靠的最核心技术是高精地图。高精度地图通过对周围静态的环境进行精确描述,来延伸传感器的感知范围,以更为精细的尺度帮助汽车了解所处的位置、周围的环境状况、应该如何进行下一步操作等定位决策问题。高精地图可以提供一幅雷达和视觉探测距离之外的特定物体(移动的行人和车)信息,以及红绿灯、限速要求信息,基于此信息进行避障规划(包括车车博弈,车人博弈等),基本可确保无人车在开放道路上的安全问题,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主动碰撞以及交通违章等。这部分内容的通讯时延和高精地图的时时更新,需要超高速带宽。
未来车联网会把无人驾驶汽车与广泛的道路系统、其它汽车、基础设施联系起来,以形成基于车路协同技术的无人车全局路径规划。基于车路协同技术的自动驾驶系统将经历4个研发阶段:第一是信息交互,道路能在智能车还未到达路口前就告知前方的相关路面情况;第二是感知、预测与决策协同,能帮助智能车在复杂的环境当中做出决策;第三是控制协同,形成智能道路与智能车的协同决策;第四是先进的车路协同系统继续向纵深探索发展。车联网时代,车路协同技术一般是云端决策或者云端辅助决策,这对网络时延要求较高,部分场景下要求达到ms级。信息的实时互通需要超高速传输和超高的可靠性、超低的时延。相对4G网络,5G传输速率提升100倍,峰值传输速率达到I0Ghit/s,端到端时延达到ms级。打个比方,下载一部1G容量的电影通过4G网络需要至少30秒,通过5G网络只需要0.8秒。普通人踩刹车的反应速度大约是0.3-0.5秒,而无人驾驶智能车在5G场景下的反应速度不超过1毫秒,这将是无人驾驶智能车最终取代人类驾驶的基础之一。
(取材于《人民交通》2019年第11期的相关文章)
材料三
中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人驾驶汽车不能自然地成为责任主体,有两种民事责任主体可以承担责任:汽车的制造商和车主。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如何分配?这与是否可以上市无人驾驶汽车或无人驾驶汽车上市后的前景有关。
“交通违法行为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责任主体。无人驾驶系统规划行驶路线、速度等事宜。乘车人在行驶过程中没有进行操作,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行是按照车辆出厂前输入的大数据和程序进行的,除了目的地,车辆行驶并未体现乘车人的意志。无人驾驶汽车易受外界干扰,事故中乘车人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也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难以确定的。
无人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会产生速度、路线、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数据。数据应当由乘车人所有,生产商对该数据的使用要经过乘车人同意。虽然法律对隐私权有规定,但上述数据是否属于隐私存在争议,法律对行车数据的保护就存在漏洞。当互联网被黑客攻击,个人和社会利益会被重创。因此, 保障车辆运行中的网络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无人驾驶汽车虽有自动性,但技术不是完美的。刑法领城中,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基础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主体方面,无人驾驶汽车是规划路线等事项的主体。主观方面,面对突发事件时,无人驾驶汽车按既定程序处理。乘车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乘车人未实施危害行为。综上,乘年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由谁承担交通肇事罪是目前学术界讨论的焦点。
这些担忧不无道理,折射出无人驾驶真正走向商业化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还需在热潮之中“冷静下来”。我们强调技术进步对人类的作用,并不是一味赞美,也不是为所欲为。事实上,身处于一个智能化时代,发展技术最可贵的品质应当是“审慎”,这种审慎要求技术保持谦抑性格,在服务能力上不断优化提升,在处理与人的关系中始终保持一颗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具体到让谁在法律和道德上承担结果是容易的、能操作的,难的是人类发明的技术如何嵌入人类生活的伦理。
(取材于刘浩、王紫阳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