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无为”是《老子》一书的中心论旨,是老子思想的集中表现和概括。“自然”是其价信目标,“无为”则是其方法原则,这二者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所以后世人们常把它们会称为“自然无为”。“无为”不是“不为”,它并不否定人类一切行为、作为和活动。《老子》第64章结尾说说“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就一般意义而言,“辅万物之自然”就是在“为”。而“辅万物之自然”,一边又说“不敢为”,可见在他眼中只有破坏或改变“万物之自然”才是“为”,而“辅万物之自然”并不算“为”,联系这一章前而所说的“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几句,就不难悟出老子的“无为”之“为”有其特定的内涵:它是指那些以个人私欲破坏天然,以矫揉造作代替真性,以主观意志干扰自然规律的行为。
“无为”在《老子》通行本中共出现十三次,几乎次次都直接或简洁与“圣人”有关,如“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第2章),“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第3章),“爱民治国,能无为乎”(第10章),“我无为,而民自化”(第57章),“圣人无为”(第64章),可见,“无为”首先是一种“爱民治国”的原则,而“无为”的施行者又主要是“圣人”。
老子为什么特别强调“圣人”或君主应当“无为”呢﹖顺而不为才能达自然之性,因而不施才能畅万物之情。统治者如果去淳朴而用权谋,民风就会一天比一天奸巧诡诈;如果去宽厚而用严刑,社会就将越来越动荡混乱;如果去俭啬而尚奢侈,人民就会无以为生而铤而走险。这样,万物既不能得其正,百姓也不能安其生。物不能遂其性而人不得安其生,还能实现自然和谐的社会理想吗?老子提出的“戒贪欲”“弃智巧”“禁严刑”“去奢华”等命题都是君主“无为”这一原则的引申。
同时,“无为”在历代的接受过程中也发生了另一层面的“变异”;它从特定的管理方法变成了一般的生活原则,从“圣人”的治国之道变成了常人的处世之方。两千多年来,它深刻地影响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从皇帝到平民,从显贵到白丁,从武夫到文士,从学富五车的骚人墨客到目不识丁的小贩村夫,无一不受到它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君主用它来治国,将军用它来带兵,文人们用它来搞文艺创作,经理们用它来办企业,甚至父辈用它来教子孙。
“无为”在运用的过程中被不断丰富,在丰富的过程中又发生变异,在变异的过程中被历史延续,在延续的过程中又保持着它的某些本质特征——不仅君主明白治国要“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不言则无不教,无为便无不为;不仅文人深知艺术作品须得“巧夺天工”,更应该“天然入妙”,写诗最好应像是“脱口而出”,绘画最好应像是“随意挥洒”,过分吃力容易留下人工的痕迹,矫揉造作更有损“自然”;就是老百姓也懂得“心急吃不了热粥”,违背自然则“有意栽花花不发”,因任自然便“无心插柳柳成荫”。
(摘编自戴建业《无为:治国之道与处世之方》)